執業藥師制度發展怎么走
來源: 瀏覽:2096次發布時間:2017-09-21
近日,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一共140項職業資格。健康類職業資格主要包括準入類、水平評價類兩類,前者主要包括醫生資格、護士執業資格、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執業藥師,后者主要包括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藥物制劑人員、中藥飲片加工人員、保健服務人員、健康咨詢服務人員、康復矯正服務人員。醫藥代表、中藥調劑員已經不在職業資格目錄之列。
最重要的是,此次發布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為執業藥師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執業藥師與醫院藥師隔離
執業藥師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可以追溯到1993年《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這一文件的發布,該文件將與人才相關的證書分為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1994年,原國家勞動部、人事部頒布了《職業資格證書規定》,將職業資格區分為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以此文件精神為基礎,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與原人事部于1994年3月發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次年7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與原人事部發布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正式啟動。
而醫院藥師制度可以追溯到1986年原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發布的文件《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該文件第13條規定:“各級衛生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別由高級、中級、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2000年原國家衛生部頒布了《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決定2001年正式實施初級、中級以考代評政策,并且規定2001年開始地方政府不可以再為藥師初、中級評定職稱。
2001年2月,《藥品管理法》修訂頒布,第8條、第15條、第22條分別明確了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這條法律規定中的“認定”間接承認了醫院藥師、執業藥師的法律地位,但是法律條文中沒有看見兩者的名稱。
自此,執業藥師獨自走在職業準入的大道上,而醫院藥師則走在職稱考評的大道上。并且根據《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醫院系統內只承認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這也就意味著執業藥師在醫院系統中沒有存在價值,而醫院系統的執業藥師也很難流向社會藥店,因此也造成了人才的浪費。
目錄厘清執業藥師與醫院藥師關系
通知指出,“目錄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準不得在目錄之外自行設置國家職業資格,嚴禁在目錄之外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
而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執業藥師已經明確歸入準入類職業資格,醫院藥師則根據《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歸入了衛生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
這意味著,按國務院職業資格改革精神,執業藥師將決定藥師隊伍的整體職業準入,而藥師職稱考試則是職業準入后的水平評定。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便沒有資格在醫院中從事藥師職業,就不可能在此基礎上以考評的方式提高職稱;同時,執業藥師將來想實現分級管理也沒有法律依據。
解決矛盾需要“兩師合一”
今年1月印發的《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促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專業技術人才取得職業資格即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這項工作需要在3年內完成。3月末,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了落實這一文件,發布了《關于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辦法的通知》,附件《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表》明確執業藥師可以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是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
在此背景下,執業藥師和醫院藥師是否會順利合并呢?其實不然。因為醫院系統不承認執業藥師,也就為兩種藥師融合增加了難度。同時,藥品監督管理系統也有自己的藥師職稱系列。那么,短期內最可能出現的結果是醫院系統承認自己已經考取的執業藥師為中級職稱,而藥品監督管理系統也將自己的執業藥師與自己的中級職稱對接。
但是,問題在于醫院系統藥師的職業準入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找不到依據,而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職稱水平評定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也找不到依據。所以,長期來看,將來需要通過《藥師法》將兩種準入類的執業藥師與水平評價類的醫院藥師融合為一,才能真正有利于藥師隊伍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