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藥企業(yè)藥品合成車間和提取車間,由于使用了大量的具有揮發(fā)性的有機物質(zhì),這些物質(zhì)的蒸氣與空氣混合成一定比例,達到爆炸濃度,遇到明火、高溫、電弧等就會發(fā)生燃燒或者爆炸,這些車間自然就成了易燃易爆危險區(qū)域。因此,電氣設計中必須把防爆安全作為設計的首要因素來認真對待。
1、閃點小于28℃的液體
2、爆炸極限小于10%的液體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zhì)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chǎn)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zhì)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到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zhì)
7、在密閉設備內(nèi)操作溫度等于或大于物質(zhì)本身自燃點的生產(chǎn)
在這幾個條件中,只要滿足一個條件,即框入*防爆,象苯、甲苯、丙酮等都屬于*危險物品。對于*危險物品,有關規(guī)定是這樣的:
1. 地上*固定頂立式儲罐防火間距:當單儲罐體積大于1000立方米,儲罐間距0.6D(D為儲罐直徑),當儲罐間距小于等于1000立方米時,儲罐間距0.75D。但是同時又規(guī)定,單罐容量不超過1000立方米的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如采用固定冷卻消防方式時,其防火間距可不小于0.6D。還規(guī)定裝有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固定冷卻水設備和撲救防火堤內(nèi)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備時,儲罐之間的間距可適當減少,但地上儲罐不宜小于0.4D。
2. 地上*固定頂立式儲罐與工藝裝置之間的防火間距必須大于25米;與甲類物品倉庫的防火間距在25米—35米之間(視儲罐的大小定)。
3. *工藝裝置與配電室、泵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0米,zui低不小于15米;與明火及散發(fā)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米;與污水處理廠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米。與廠外道路(路邊)防火間距15米;與廠內(nèi)主要道路(路邊)防火間距10米;與廠內(nèi)次要道路(路邊)防火間距5米;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25米;與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0米。
4. 有爆炸危險的*防爆廠房應獨立設置,并采用敞開或半敞開的廠房,并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jié)構(gòu),鋼柱應采用防火保護層;廠房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
5. 控制室與生產(chǎn)裝置之間的距離不少于15米,而且應離開電氣防爆區(qū)(危險區(qū))。如果必須在防爆區(qū),則朝向危險區(qū)的墻不開門窗,而且采取防爆正壓措施,使室內(nèi)保持5—10mm水柱正壓,以免危險氣體進入控制室。